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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正式落地 想要“恶意破产”其实不容易

2021-11-16 10:22:51   深圳特区报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宣告全国首个“破产人”产生。这在引发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允许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欠债不用还”了? “老赖”是不是有空子可钻了?

这当然是一个致命误解。事实上,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运行,深圳已经探索了一系列立体化的制度安排。它为诚实不幸的债务人开启了重生之门,但如果你想打“破产”的歪主意、小九九,没门!

比如,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首先必须如实、全面、准确提交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及财产状况的陈述材料,并提交书面证据。如果债务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所导致,不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后,接下来将面临法院、管理人等的大量调查、听证、询问等,以此来界定债务人是否满足“诚实而不幸”的前提。一旦发现申请人有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法院可能将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宣告破产之后,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债了,债务人还将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更重要的是,如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措施环环相扣,严丝合缝,没有浑水摸鱼的空间。

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是“老赖”逃废债的温床,反而是打击“老赖”的工具。此外值得提醒的是,一旦被打上“破产人”的烙印,记录始终都在,将对个人征信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想“破产”,须三思而后行。

总之,一方面,我们要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恶意破产。如此才能既体现对个人的救济,更有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标签: 深圳 个人破产制度 恶意破产 逃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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