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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两名“80后”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悬赏近亿元

2021-11-10 15:26:34   上游新闻官方百家号

按照法院悬赏公告中举报人最高可获20%到位金额计算,4.88亿元标的,最高赏金可达0.976亿元。

11月8日,福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这则执行悬赏公告,堪称“史上赏金最多”,两名被执行人均为“80后”。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此事与福州昔日百强民企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下称“鑫海冶金”)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有关。

▲林俨儒和蒋校被执行悬赏近亿元。图片来源/福州市长乐区法院

法院近亿元悬赏

悬赏公告显示,一被执行人名为蒋校,1982年6月出生;另一被执行人名为林俨儒,1980年11月出生。二人户籍地均在福州市长乐区。截至今年9月17日,二人执行标的均为4.88098817亿元。

悬赏公告显示,在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

悬赏公告称,凡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举报该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法院查实控制、处置变现后执行到位的,法院将按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依据执行标的4.88098817亿元计算,此次最高赏金可达0.976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被执行人林俨儒系鑫海冶金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8.8419%。另有已生效判决显示,蒋校曾任鑫海冶金总经理。

鑫海冶金曾是福建省重点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7.5亿元,拥有200万吨钢铁生产产能和螺纹钢生产许可证。

当地媒体多次报道称,2006至2008年度,鑫海冶金被评为福州市重点项目和功勋企业、福建省100强民营企业和百家重点企业、福州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并先后荣获“福建省工业主要行业前十强”、“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单位”和“2007年福建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然而,2015年鑫海冶金宣布停产。

迄今为止,鑫海冶金已7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2020年来两年未按照条例规定公示公司年度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鑫海冶金先后多次陷入与多家地方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起,鑫海冶金进行了破产重整,并被列入福建省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此后,当地法院曾对此案进行详细通报,也披露了鑫海冶金破产重整经过。

2013年,鑫海冶金受到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急速下跌和市场需求低迷的影响,业务严重下滑,加之内部管理不规范,公司连续多年出现亏损,经营陷入困境。

鑫海冶金的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数百名债权人及近3000名职工。由于讨薪不成,屡次发生职工围堵厂区、省道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2017年7月26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鑫海冶金破产重整,案件涉及的债务规模超过40亿元,涉及债权人近500人。

2017年9月8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长乐法院裁定将鑫海冶金、鑫航公司、鑫顺公司合并重整。2018年1月3日,鑫海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一次性表决通过。2018年1月13日,长乐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鑫海冶金的破产重整成功引入优质投资人注入资金100亿元,保留钢铁产能200万吨,实现职工债权5098万元,使这一省级大型钢铁企业得以重生。

▲被执行人林俨儒系鑫海冶金大股东。图片来源/软件截图

股权引发的纠纷

既然鑫海冶金已经宣布破产重整,为何身为鑫海冶金大股东的林俨儒和总经理蒋校还会背上如此沉重的债务问题呢?

上游新闻记者查阅相关判决发现,这与鑫海冶金破产重整前,一次2.36亿元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

2014年初,林俨儒出资收购林某某持有的鑫海冶金股份,但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林俨儒未依照合同履约,二人因此起纠纷。

林某某将林俨儒告上法庭,而签署转让协议担保人的鑫海冶金及蒋校也成了被告。

相关公开判决详细记录了这场纠纷的过程。

林某某认为,在股份协议签订后,他已办理了股份转让变更手续,但林俨儒仅向其支付转让款7556万元,尚欠的转让款早已全部到期,林俨儒、鑫海冶金、蒋校均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故请求依法判令林俨儒支付股份转让款16044万元及违约金1551.01万元(按月息1.5%暂算至2014年9月12日,此后违约金以1604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同时希望法院依法判令鑫海冶金、蒋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林俨儒一审辩称,股权工商变更完成后,林某某仍未移交财务报表,造成林俨儒一直无法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直到林俨儒支付1000万元后,林某某才移交材料,林俨儒发现公司股权价值不值原价格。因此,林俨儒认为,林某某在股权转让中存在严重欺诈行为,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

鑫海冶金一审答辩称,鑫海冶金赞同林俨儒的答辩意见,且林某某超过举证期限,不应得到支持。同时,林某某所诉总标的为2.36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双方签署相关协议,该案股权转让之前,林某某出资16540万元持有鑫海公司23.1%的股份,且在不设监事会的鑫海冶金担任监事要职,把控公司财务,是公司两个主要控制人之一,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在只有林某某和林俨儒两人的情况下,鑫海冶金经林某某要求在转让协议担保人单位处盖章,该担保行为系对林某某的担保,而非对林俨儒的担保。因此林某某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即便林某某提供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发生法律效力,鑫海冶金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次股权转让前,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因此该担保应认定为无效担保。鉴于本案林某某明知有该约定,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蒋校在一审答辩称,2013年他担任鑫海冶金总经理,2014年1月应公司监事及林某某的要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签字。考虑蒋校是公司领导,只有他签字,才能由公司盖章,所以蒋校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蒋校没有任何提供担保的意思,因此,蒋校不是该案适格被告。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股权转让合同发生后的第二年,鑫海冶金即宣布停产。

▲查询结果显示,林俨儒已经三次被列为被执行人,蒋校四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图片来源/网页截图

拒不履行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经法院多次审理,林俨儒均败诉,时任鑫海冶金总经理蒋校也在此案中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与林俨儒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林某某与鑫海冶金及蒋校签订的保证合同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

林某某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但林俨儒未按照合同履行返还股权转让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鑫海冶金及蒋校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林俨儒认为其受到价格欺诈,并申请价格鉴定,依据不足,该申请不予准许。

法院依法判决:一、林俨儒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股份转让款16044万元及违约金405万元(此后违约金按16044万元每月2%从2014年10月12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蒋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1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林俨儒的上诉请求,同时判令蒋校对林俨儒应当支付给林某某的股份转让款16044万元及违约金40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改判鑫海冶金不用承担转让款及违约金连带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判决生效后,多份裁定书显示,林俨儒和蒋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林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林俨儒、蒋校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9月17日,4.88098817亿元执行标的系该案本息所致。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标签: 亿元 两名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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