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测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双十一”,这个硬生生被造出来的购物狂欢,在各类已然生活化的直播冲击下,不但没冷,还更热了。与提前到10月下旬就开始的促销预热一起,近日还有包括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央地多家消费者协会在内的机构陆续出面表态,多版本的提醒、提示似乎在扎堆打卡。
但公众必须要明白,多主体不同职责的指导、提示和提醒,其目的和效果并非庸常理解中的“刷存在感”,而是基于各异的社会职责所做的分内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还是要听进去才好。
中消协与市场监管总局一前一后两份表态都以“提示”做引,但其对象、效能却截然不同。如果说中消协版“提示”更多是从近年来消费争议、维权数据出发,对潜在消费陷阱的一种风险预警,那么市场监管总局的八项“提示”,就远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温和——“提示”的对象和措辞都主要面向地方执法部门,更多是对辖下执法部门具体监管思路、角度以及尺度的指引,可以说有相当的针对性。这么说来,在一份“提示”里多次出现“禁止”这样的绝对性表述,也就不为怪了。
因此也就很好理解,寥寥几项的执法指引,并不是针对特定某一个促销年份出台的新规,而是对既有规范、标准的重申和梳理。比如再次引发热议的“禁止先提价后打折”内容,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已经明示要求,经营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包括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都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而事实上,即便前述规范促销行为的文件,也是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多部法律内容的梳理、提炼,《价格法》早有明确,“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将面临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到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惩处。
回到相关法律的最终出处,可以看到,不光是此番被再次热议的“先提价后打折”,甚至包括某些商家似乎生怕别人算明白的各种满减、折扣和抵用,其合法性、合规性也同样有待商榷。而市场监管总局八项“提示”所指向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都无一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和否定。只是说,受限于立法的某种滞后性,法律不可能逐一穷尽和细化每一项具体的表现形式,这也正是市场监管总局此番“提示”的用意和功能所在。
对具体执法主体和行为的提示性指引,对运营商家以及平台来说,更多的则是警示——法律充分保障健康的市场竞争,但断不能容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挑战监管底线的各种“抖机灵”和小聪明。包括工信部专门下场进行“行政指导”在内,希望多元主体的各司其职,能尽快探索出更为完善、完备的市场监管运行机制,不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市场竞争的“劣币驱逐良币”,让包括“双十一”在内的各种营销场景都能始终如一地风清气正,而不论法律规范是否被重申和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