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办法》指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制定和调整时,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确定。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租金按不超市场水平70%确定
2021年5月28日,湘潭市城区2021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开抽签仪式举行。经抽签摇号、公证环节,一批住房困难群众喜圆“安居梦”。胡淑容是一位66岁失独母亲,单身离异。日常,她主要靠1000余元退休金和打点零工生活。幸运的是,她成功摇号选到了该小区一套51.52平方米的房子,当天就拿到了钥匙。
住房问题,关乎民生福祉,也关乎城市吸引力和发展动力。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其租金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社会主体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制定和调整时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确定。
市场租金水平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或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组织认定,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
《办法》还强调,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将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
社会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投资筹集单位或委托运营管理企业,按规定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减免租金的,当地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其适当补贴。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承租人自愿按半年或按年交纳的从其自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按季或按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此外,对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违反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搬迁期满不腾退的承租人,确无其他。(全媒体记者 卜岚 实习生 龙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