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消息,《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2022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文本,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修改意见请反馈至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电子邮箱:rdfzgwec@163.com)。
犬只登记 养犬人应当有固定住所
《草案》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
同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应当取得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证明。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识别、追溯等管理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免疫等提供便利。
重点管理区犬只进行免疫时,还应当由动物诊疗机构植入电子标识。
犬只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植入电子标识的,由动物诊疗机构确认后,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可暂缓植入电子标识;养犬人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犬只因体质等特殊原因不能植入电子标识的,由动物诊疗机构确认后,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可以不植入犬只电子标识。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这些材料: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固定住所信息;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登记,还应当提供这些材料: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非独户居住的,提供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证明;犬只电子标识信息。
行为规范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等场所
《草案》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并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同时,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宾馆、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不得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草案》规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开展犬只收容、领养工作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责任处罚
重点区域饲养犬只数量有限定
《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饲养犬只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假理由或者材料骗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坏或者故意拆除已植入的犬只电子标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留救助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新闻链接
我市拟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记者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