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二次审议。
在第一次审议的基础上,草案吸收了不少建议和意见。
草案新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增加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禁止性规定。
在饲养数量上,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对一般管理区不作限制。草案还考虑到部分居民对养犬的特殊需求,作出例外规定: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经居委会或者业委会证明,可以超过两只。
草案规定,重庆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对于烈性犬、攻击性犬的禁养上,草案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同时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禁养犬只种类目录。
草案还对犬只免疫和登记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由市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记者 赵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