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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餐饮场所明年1月31日前 须全部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2021-12-08 11:02:10   闽南网资讯百家号

近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该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包括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于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全市新营业使用燃气餐饮场所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后方可营业。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全国燃气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复杂。推进餐饮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是防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其介绍,推进餐饮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有法可依。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明确,2022年1月31日后,市城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检查,对未按要求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城管局还提醒,全市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所使用的燃气种类(天然气或液化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并具备相关资质且后期维保有保障的厂家生产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对于用气量大的(使用50kg液化气钢瓶)或者人员密集的场所,建议安装具有远程报警功能(具有电话、短信、App通知等报警功能)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记者吴汉松通讯员施文体)

来源:石狮日报

标签: 石狮市 燃气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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