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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私下互换后可以反悔吗?德化法院:口头达成系双方自愿 法律承认

2021-12-07 12:34:22   闽南网资讯百家号

在农村,因耕种等的需要互换承包地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互换后是否可以反悔?应该注意什么事项?近日,德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阿山(化名)与阿水(化名)同住在德化某村。多年前,双方口头协商同意互换部分承包地。土地丈量互换后,双方各自耕作。2016年初,阿山忽然反悔,要求改变互换协议,并恢复耕作原承包地。因阿水不同意,阿山便擅自在更换前的承包地上耕种。阿水知道后,将阿山在田地上耕种的水稻、生姜拔除。双方因此发生激烈纠纷,阿山表示不想换承包地了,但阿水不同意。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阿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互换协议无效。

德化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阿山与阿水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经过协商互换部分家庭承包地,这是法律允许的。

双方口头达成的承包地产生纠纷呢?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可以明确互换承包地的方位坐落及面积大小等,争议时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互换协议,系双方的自愿行为,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得到实际耕作、履行,故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阿山单方反悔,未经协商擅自改变土地互换协议的行为无效。对于阿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在农村,为了耕作方便,达成口头协议后便互换承包地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签订后,应及时申请备案登记,可以避免当事人擅自变更协议。

法官表示,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备案登记不会导致互换协议无效,但如果这两件事做了,可以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有理有据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纠纷。(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黄燕燕)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标签: 德化 口头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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