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情侣间金钱往来非常普遍,但一旦情感生变,由此导致的财产纠纷也往往随之爆发。那么,如何界定情侣双方的金钱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呢?近日,南安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情侣间的借贷纠纷。经调解,双方共同认可借款部分为60000元,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多次转账达11万 分手后对簿公堂
泉州南安的林先生和余女士原是情侣。2020年4月3日起,余女士陆续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林先生借钱,林先生支付钱款共计116654.5元,但未约定期限。
之后,两人关系出现裂缝,5月林先生试图挽回,而余女士表示“钱我会还,咱们到此为止”。此后,林先生向余女士讨要欠款,可一直未兑现。7月,林先生诉至法院。
余女士表示,部分钱款属两人恋爱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共同消费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款,特别是林先生多次向她转账的520元,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
因转账金额较大,并非男女恋爱追求发生的赠与活动,余女士又曾表露还款,故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往来款项进行确定。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共同认可借款部分为6万元,余女士分6期偿还。
特殊意义金额或认定为赠与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即便是在恋人间产生的借款,亦应当予以返还。
结合两人当时系恋爱关系这一实际,对林先生在情人节等特殊日子转出的“520”“1314”的多笔转账,不能作为借款认定。最终经法院调解,林先生与余女士同意认定借款实际数额为6万元。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款关系。情侣之间在交往时,应当分清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在借款发生时签订借款合同、借据、收条等确定款项性质,并保管好交易流水,以便留存凭证。(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尤松松)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