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同事、朋友相约,十几个人周末一起去玩“密室逃脱”主题游戏,共向游戏经营者支付两千余元。游戏进行一段时间后,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扮演的恐怖角色进入房间,这一下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人们或者快速跑动,或者逃出房间,场面一度比较混乱。场面稳定下来后,不见了张先生,后来发现原来他倒在了地上,受了伤。见此情况,游戏经营者马上派人和张先生的朋友一起将他送医治疗。
事后,张先生和游戏经营者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成,张先生便提起诉讼,要求游戏经营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3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先生承担事故30%的责任,被告游戏经营者承担70%的责任,判决游戏经营者赔偿张先生10万余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张先生和游戏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张先生和其同事、朋友们向“密室逃脱”主题游戏的经营者支付费用,由经营者提供场地、设计好的游戏情节,并由其工作人员对张先生等人进行相关服务。由这些事实可见,双方之间在法律上是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服务。
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张先生等人履行了支付服务费用的主要合同义务,游戏经营者则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同时也必须是安全的、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此款规定,分析其蕴含的法律精神,可见,提供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服务,保障顾客的安全,属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论合同双方是否特别约定,经营者都应履行此义务。不论是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还是在违约法律关系中,安全保障,都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案中,法院是从侵权法律关系的角度审理的案件。而通过此案案情可以看到,游戏经营者在游戏情节的设计上、安全保障设施的配置上,均有所疏忽和不足,未考虑到狭窄空间内,工作人员扮演的恐怖角色突然出现时可能造成的混乱情形;故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既然游戏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向张先生进行赔偿,为何只让其承担70%的责任,而由张先生自己承担了30%的责任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被侵权人,其同时也是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身体情况以及自己将要参加的活动的大致情况有一个基本的安全性评估,以审慎行为,确保自身安全。而本案中,张先生显然有所大意,也就是说,其本身对损害亦有过错,所以应自担一部分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对于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全面综合分析双方责任,不能简单推定责任。同时,也提醒我们,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前,一定要尽到一个成年人的审慎义务,注重预判,以降低风险。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丁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