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道闸广告、公共场地租金收入……这些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与使用,一直都是业主关心的焦点。上个月,福建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范围、管理、使用等方面给予明确。但在泉州,还是有部分小区物业未按规定公开小区公共收益。(详见海都报闽南版10月12日A01版、10月22日A01版、10月26日A01版、10月28日A01版相关报道)
最近,泉州鲤城区福隆星城小区的3名业主,因不满小区公共收益台账未公开、物业服务差等,将小区物业厦门豪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以及业委会告上法庭。17日,上述业主收到了鲤城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小区物业须向业主提供2010年11月1日至今年5月11日期间的公共收益及支出情况。
法院:公共收益属业主知情权范围
记者了解到,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业主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显示其系福隆星城小区的业主,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均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而该情况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掌握的内容,因此,3名业主有权要求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予以提供。而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整个合同期间内,就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等的使用情况,曾经以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3名业主提供以供查阅。
对此,鲤城法院判决如下: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3名业主提供201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福隆星城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及支出情况的资料,用以查阅。
法院驳回业主要求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请求
此外,上述3名业主以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提供的物业合同是小区业委会私自与其签订,并未经小区的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为由,请求判决撤销福隆业委会与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之间于2014年1月1日、2016年7月1日签订的两份《福隆星城物业服务合同》一事,法院经过审理则给予驳回。
鲤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三原告作为案涉福
隆小区的业主,其如果认为福隆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且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福隆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在本案中,三原告主张的却是请求撤销于2014年1月1日、2016年7月1日签订的两份《福隆星城物业服务合同》。
对此,法院综合评判认为:首先,在被告主体方面,三原告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将非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列为被告,属主体错误;其次,在诉求方面,三原告依业主撤销权主张权利,但却并非依法针对福隆业委会的某项或某几项决定主张撤销,而是要求撤销福隆业委会与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签订的商事合同,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权要求撤销该商事合同及该合同应予以撤销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豪亿物业泉州分公司自2010年10月30日起就先后与泉州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福隆业委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物业合同》、《2016物业合同》,并不间断地管理服务于福隆小区,至今持续了十年以上,而提高物业收费标准自2014年开始实施至今,三原告实际也是按新的收费标准缴交了多年的物业费,早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故驳回3名业主请求。
街道:推动新业委会尽快成立
“我们尊重判决。”18日下午6点,在福隆星城小区内,业主代表李先生感谢海都报对此事的关注和推动。
李先生说,经过热心业主和街道、社区的协调帮助,小区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新的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已经贴出告知书准备在月底撤离,筹备委员会将做好过渡工作,等业委会成立后尽快寻找合意的物业公司进驻。
“我们正在全力推动。”浮桥街道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有力推动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事宜。18日,浮桥社区居委会已经发动福隆星城热心业主参与推举临时业主代表,目前倡议书已经下发,代表推选出来后,将负责组织后期的业委会换届选举及后续引入新的物业公司等工作。(海都记者 董加固 吴日锦)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