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线上+线下”闭环管理实现全程信息化、可追溯 ●首次将惩戒措施等明确写入三方监管协议
记者获悉,日前我市出台《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保障预售资金安全为核心提出了21条具体举措,突出预售资金收支全过程监管和线上线下全流程监管,加强住建部门和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监管各个环节的把控,确保预售资金专款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细则》明确,预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甲供设备材料构配件款、依法应由开发企业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等,并要求支出款项必须直接转入相关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确保专款专用,以保障工程建设及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
《细则》强调,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只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是预售资金收存的唯一账户,购房人应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根据《细则》,我市将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监管”,监管银行资金收付系统与市住建局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接联网运行,实时交互收存与拨付信息。同时,我市增加审批信息“线上”推送与核验环节,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账户资金,均须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发起业务申请,并对每个环节对应的申请材料作了明确且详细规定,从而形成“线上+线下”闭环管理,实现预售资金从收存到拨付全过程信息化、可追溯,实时监测监管账户动态、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细则》规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以预售许可为单位设定,非全装修商品房按以下标准设定监管额度:18层以下(含)且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不含)为4200元/平方米;18层以上33层以下(含)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不含)为4500元/平方米;33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为5500元/平方米。全装修商品房项目监管额度需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预售人违法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等产生的费用不得申请预售资金。支出款项必须直接转入相关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严禁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息或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预售人员工工资等费用。
《细则》还优化细化了三方监管协议,首次将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惩戒措施明确写入监管协议,从法律角度推动各方履约到位。其中,监管银行未经市住建局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账户资金的,或因工作失职导致监管账户资金被骗(套)取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住建局通报人民银行漳州分行、银保监分局,同时停止其监管银行资格两年,两年内不得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开发企业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预售项目有严重质量问题、未按期交房或存在逾期交房风险等情形,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并暂停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李友力 林厚恩)
来源:闽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