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对慕思发出了一份问询函。其中一个问题是,要求慕思就广告中出现的外国人说明其基本情况以及其与公司产品的关系;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对外宣传此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对外宣传自身产品是否表述恰当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这引发了对于慕思“洋味儿”广告的热议以及对于一些“真国产”却挂“假洋牌”的讨论。(12月8日《工人日报》)
“假洋牌”在形式上有高低级之分,低级一点的就是取一个很洋气的名字,或者傍一个已成熟的国外产品的名字;还有则是在境外注册商标,技术或原材料从国外引进,在设计上模仿国外同类产品,甚至有外国人参与设计,但产品却是在国内生产。这属于假洋牌比较高级的形式,但由于不是采取的国外的监管体系和标准生产,这同样也属于“假洋牌”。相对于取一个洋名的包装式误导,后者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通常情况下,“假洋牌”有了洋名作马甲,会制定较高价位并由此获取巨额利润。一方面,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出现如此巨大价差,既会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另一方面,“假洋牌”泛滥成灾,不利于真国产的良性发展,这种缺乏文化自信的现象,不利于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利于创新创造的良好环境形成,还会带来大量产权纠纷,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比如,2012年,意大利经济发展局设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部第三次将10家中国假冒意大利品牌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加上之前的两次,共有30家中国企业被举报。
从法律上讲,无论是靠名字做“伪洋牌”的初级玩法,还是从商标、产地到商品全部“洋化”的高级玩法,都有虚假宣传的嫌疑。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若对商品的产地进行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那些在国内生产的“假洋牌”,在产地上宣传与实际不符的,则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现在的问题在于,发现、主张和处罚的程序如何启动。因而,落实品牌审核、日常监督、流程监控和投诉应对的机制非常重要。首先,在品牌名称的使用上,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核和备案,经过允许后才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对于取英文名称的商标,应有中文说明。在此基础上,对原产地进行真实性标注应成普适性原则,比如《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的原则;第五条第七款指出,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因而,“汉字商标使用应该纳入强制标准”非常必要。
其次,加大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应当常态化。对于“假洋牌”,既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要进行实质上的监管,把广告宣传、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等作为重点,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阶段进行监控,在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做到对虚假宣传和销售假劣产品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再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快速处理反馈机制,在维护消费权利的同时引导公众维权,形成全民共治的局面。在此基础上,要强化和践行诚信经营意识,引导企业重视自主品牌创新。
最后,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积极的宣传和正确的引导,消除消费者盲目崇洋媚外的消费心理,强化国产品牌自强自立的公共自信,如此才能实现源头治理、标本兼治,让“假洋牌”真正失去市场,让“真国货”扬眉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