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微信上向赵某购买10双AJ11康扣鞋,总价共计2万元,由赵某随机分配鞋的尺码。
张某收到鞋子后,将部分鞋子通过“get球鞋的鉴定小程序”和“得物”平台鉴定真伪,然而,上述平台的鉴定均无法通过。
因无法通过上述平台的鉴定,双方发生争执。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购鞋款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张某出售的鞋子在“get”和“得物”平台未能通过鉴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要退货退款于法有据。张某向赵某购买同一品牌同一款式不同尺码的10双鞋子,尺码由赵某随机分配,并非由张某根据自身需要具体选购,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购买案涉商品系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在诉讼双方协商过程中,双方均提及鞋子转卖事宜,故张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能认定其系消费者,对其主张的三倍赔偿应不予支持。
近些年来,“炒鞋热”愈演愈烈,“炒鞋客”也越来越多。在这场击鼓传花式的资本游戏中,市场秩序受到影响,行业生态遭到破坏,许多人陷入到消费主义陷阱中无法自拔,由此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张某从赵某处购买球鞋并非用于日常穿着,而是为了在交易平台转卖赚取差价。因此,张某属于投资炒鞋者而非日常消费者。张某从赵某处购买的球鞋无法通过平台鉴定,致使张某转卖球鞋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却无权依据消法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本案明确了炒鞋者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揭露了炒鞋行为存在的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有利于抑制年轻人的炒鞋热情,避免盲目投机,促进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