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议。
《条例》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区域协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条例》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的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研究、收藏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向社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革命文物资源,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教育等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系列教育活动。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记者 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