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当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我省现行的城市供热条例是2014年出台的,亟须补充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呈现引领推动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城市供热监督管理等特点。
《条例》注重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通过完善供用热合同订立规则、增加有代表性的热费收取禁止行为、设定测温时间范围等,保障建立平等、合理的供用热关系,破除用户用热障碍,织密用户合法权益的保障网。
《条例》明确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费过程中的五种典型行为的禁止性条文,并设置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供热;以分户供热后原用户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为新用户更名或者供热;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或者限制用热”,进一步增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保障用户合理用热需求,《条例》增加了“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内容。为保障现场测温准确性,《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并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
同时,为减轻供热单位经营负担,提升供热服务水平,对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将用户告知供热单位暂停供热的截止时间由现行条例中的“供热期开始十日前”提前至“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将恢复供热交纳热费的期限规定为“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
为节能环保,促进供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条例》鼓励清洁供热,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在监管方面,《条例》规定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职权等内容,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确定为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记者赵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