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推进会,要求今年8月15日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改,租用这四类自建房做买卖的将被责令停业。
记者获悉,以下四种已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的自建房,属地监管部门将责令经营户停业、限期变更经营场所。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的,撤销登记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纳入信用记录。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为非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整栋房屋存在非法加建情形的,限期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委会说明房屋符合安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逾期不能提供的,限期变更经营场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为C级、D级的;无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为C级、D级的。
此外,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在推进会上指出,存在下列五种情况的自建房不能登记为经营场所;以自建房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
五种情况分别是: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及存在非法加建的房屋;无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无法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委会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未说明房屋质量安全情况的房屋;无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或者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为C级、D级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委会认定房屋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为了全面完成“百日攻坚”各项任务,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将聚焦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学校周边小餐饮学生经常性聚集点等重点区域,边查边改;同时规范自建房已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的管理、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电梯及锅炉使用管理。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周志辉强调,要成立全市系统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日报送相关数据,“停一批、改一批”在全市系统迅速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记者 黄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