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常德市政府出台《常德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筑牢工程质量安全防线。该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日前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农村住房均需按规定进行验收。
《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市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提供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建人)施工。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运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记者 曾妮 通讯员 邬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