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琦
记者从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该局执法人员近期对某养殖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设有排水管与养殖区埋于地下的排水沟相连,养殖尾水通过排水沟排入一条水泥砌筑的明渠,进入场内的废水收集池,再通过埋于地下的水泥管道排入厂区北侧的排水沟,最终排入外环境。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水中总磷浓度为1.2mg/L,违反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公司申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该公司提出:本案适用《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且该公司存在主动整改的情节,经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在现场检查前,该公司就已着手整改。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从轻处罚,处以人民币10万元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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