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取一年一还,累计次数不超过3 次。
12月7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正式发布,郑州市将充分利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子基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环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将持续得到改善。《实施意见》提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坚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破除资本规模、技术力量等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隐形限制,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1/3以内,简易注销即来即办。
推动开展“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再造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住宅项目、社会投资一般工业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仓储项目4类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61个工作日”。
【融资】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放宽至单户500万元及以下
中小企业要想健康快速发展,还需要相关的融资服务的助力。郑州市将推动融资政策落实。《实施意见》提出,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降低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实施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支持。
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升其担保能力,逐步实现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目标。
【财税】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部门财税支持,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郑州市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等。
同时,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取一年一还,累计次数不超过3 次。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之智能制造产业子基金、科技创新子基金、大数据产业子基金等政府基金落实到需求项目,扩大对三次产业领域优质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
【创新】鼓励企业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3年新建60个以上小微园
创新是内在驱动力,如何更好地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郑州市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提高承担研发任务比例。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子基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计划,郑州市将树立以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为主体的推进导向和聚焦“3年新建小微园60个以上、聚集企业超万家”的目标导向,通过实施《郑州市小微企业园认定评价办法(试行)》,推进小微企业园开工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完工运营一批、考核认定一批、星级评价一批,通过政策激励,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引导全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服务】搭建惠企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 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加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示范平台和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市示范平台和基地,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给予适当奖励。
同时,依托“亲清在线”,搭建惠企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
郑州市将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积极推进“标准地”模式,探索实施带“施工图”供地,用地企业拿地后非永久性实体工程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